第三十章 各方到场,庭审开始(6 / 9)
张依尔:属实。
审判长:庭审由审判长黄风,审判员李磊,陪审员赵青组成,公诉人员有……辩护律师为……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在审判长告知了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后。
庭审进入第二阶段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员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开始诵读。
平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XX公诉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张依尔,女,2000年05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本科文化,学生,鄂省向阳市平乐区居民,现住平大19号楼女生宿舍,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雁山区侦查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平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雁山侦查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依尔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X21年1月27日下午5点左右,被告人张依尔在爬山途中遇到了拦路的李司。李司手持水果刀要求和张依尔发生关系。
张依尔假意同意,要求去一处平坦的地方,随后两人来到了后山的已经结冰湖边,湖边连接着粪坑。
在张依尔的建议下,李司将全身衣服脱下。在脱背心的过程中,张依尔突然将李司推至湖中,致使李司经过冰面掉入粪坑之中。
此后,李司三次爬出,皆因张依尔用脚踩起手掌,致使其掉落粪坑,造成李司因体力不支最终坠入粪坑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依尔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量刑建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