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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A类案件(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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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名法警的押解下,一男一女两名被告被带上法庭。

两名被告穿着辨识度极高的蓝白相间的羁押专用服,他们的头深深地低着,唯恐被人看清楚长相,二人缓缓走进活动受限的被告席。

“有请法医,对被告验明正身!”

两名年轻的工作人员快速跑到被告席前面,用一个小巧精致的仪器,对着被告席上的两名被告轻轻扫了一下,寂静的法庭里,可以清楚地听见那仪器发出的两声“滴——滴——”的响声。

随即,仪器的屏幕上显示出了两人的身份信息,法庭里的天花板上,也同步清晰地显示出两人的身份信息。

工作人员转过身对着主审大法官喊道:“报告大法官,被告朗一丁,男26岁,身份Id;被告修兰芝,女,25岁,身份Id,与本案被告身份相符!身份确认完毕!”

“有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席上一名长相端庄、梳着短发的女公诉官站起身,用标准的法律用语,字正腔圆地开始宣读起来:

“尼比鲁最高公诉院公诉书,尼比鲁高二诉58号。

被告朗一丁,男,26岁,身份Id,蓝族人,未婚,职业技术教育储运三级文化程度,信用等级分数118分。捕前系凡客躯体服务管理公司第六分公司职员,躯体运输及清洁工,无严重违背道德、破坏公共秩序记录,无犯罪前科,临时居住在工作地员工宿舍。

被告修兰芝,女,25岁,身份Id,蓝族人,未婚,职业技术教育护理四级文化程度,信用等级分数137分。捕前系凡客躯体服务管理公司第六分公司职员,躯体护理工,无严重违背道德、破坏公共秩序记录,无犯罪前科,临时居住在工作地员工宿舍。

朗一丁和修兰芝非法销毁待复生躯体一案,经蓝族第19区安保局侦察终结。于石龙9年6月18日依法移送本院起诉。

现查明,石龙9年4月7日,朗一丁和修兰芝工作期间饮酒并谈情说爱,工作疏忽大意,将30具不符合销毁处理规则的躯体,进行了彻底销毁处理,其中包括存在复生机会的12具一生型死亡躯体,包括临时寄存的活性躯体18具。根据尼比鲁刑法第168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过失杀人罪,根据尼比鲁刑法第236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二被告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给尼比鲁社会秩序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为严肃尼比鲁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不受侵害,依照《尼比鲁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从严判处。

此致!尼比鲁星球最高审判院,公诉员:G0089号,G1199号,石龙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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