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宣言》全文(1 / 2)
《独立宣言》
在人类历史事件的进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其与另一个民族之间迄今所存在着的政治联系、而在世界列国之中取得那“自然法则”和“自然神明”所规定给他们的独立与平等的地位时,就有一种真诚的尊重人类公意的心理,要求他们一定要把那些迫使他们不得已而独立的原因宣布出来。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末,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这新的政府,必须是建立在这样的原则的基础之上,并且是按照这样的方式来组织它的权力机关,庶几就人民看来那是最能够促进他们的安全和幸福的。诚然,谨慎的心理会主宰着人们的意识,认为不应该为了轻微的、暂时的原因而把设立已久的政府予以变更;而过去一切的经验也正是表明,只要当那些罪恶尚可容忍时,人类总是宁愿默然忍受,而不愿废除他们所习惯了的那种政治形式以恢复他们自己的权利。然而,当一个政府恶贯满盈、倒行逆施、一贯地奉行着那一个目标,显然是企图把人民抑压在绝对主义的淫威之下时,人民就有这种权利,人民就有这种义务,来推翻那样的政府,而为他们未来的安全设立新的保障。——我们这些殖民地的人民过去一向是默然忍辱吞声,而现在却被迫地必须起来改变原先的政治体制,其原因即在于此。现今大不列颠国王的历史,就是一部怙恶不悛、倒行逆施的历史,他那一切的措施都只有一个直接的目的,即在我们各州建立一种绝对的统治。为了证明这一点,让我们把具体的事实胪陈于公正的世界人士之前:
他一向拒绝批准那些对于公共福利最有用和最必要的法律。
他一向禁止他的总督们批准那些紧急而迫切需要的法令,除非是那些法令在未得其本人的同意以前,暂缓发生效力;而在这样展缓生效的期间,他又完全把那些法令置之不理。
他一向拒绝批准其他的把广大地区供人民移居垦殖的法令,除非那些人民愿意放弃其在立法机关中的代表权。此项代表权对人民说来实具有无可估量的意义,而只有对暴君说来才是可怕的。
他一向是把各州的立法团体召集到那些特别的、不方便的、远离其公文档案库的地方去开会。其唯一的目的就在使那些立法团体疲于奔命,以服从他的指使。
他屡次解散各州的议会,因为这些议会曾以刚强不屈的坚毅的精神,反抗他那对于人民权利的侵犯。
他在解散各州的议会以后,又长时期地不让人民另行选举;这样,那不可抹杀的“立法权”便又重新回到广大人民的手中,归人民自己来施行了;而这时各州仍然险象环生,外有侵略的威胁,内有动乱的危机。
他一向抑制各州人口的增加;为此目的,他阻止批准“外籍人归化法案”;他又拒绝批准其他的鼓励人民移殖的法令,并且更提高了新的“土地分配法令”中的限制条例。
他绝批准那些设置司法权力机关的法案,借此来阻止司法工作的执行。
他一向要使法官的任期年限及其薪金的数额,完全由他个人的意志来决定。
他滥设了许多新的官职,派了大批的官吏到这边来箝制我们人民,并且盘食我们的民脂民膏。
在和平的时期,他不得到我们立法机关的同意,就把常备军驻屯在我们各州。
他一向是使军队不受民政机关的节制,而且凌驾于民政机关之上。
他一向与其他的人狼狈为奸,要我们屈伏在那种与我们的宪法格格不入,并且没有被我们的法律所承认的管辖权之下;他批准他们那些假冒的法案来达到以下目的:
把大批的武装部队驻扎在我们各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