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1章 摸鱼摸到大白鲨(四)(1 / 1)
第191章摸鱼摸到大白鲨(四)
约公元前2112年,乌图赫加尔死于一场意外或者可能是阴谋。此后乌尔纳姆南征北战,继阿卡德王国以后,统一整个美索不达米亚,建立起了强大的中央集权制王朝。另一强大的苏美城邦拉格什于约公元前2110年被征服,乌尔纳姆留给后人一部《乌尔纳姆法典》,今天考古所得的只是这部法典的一小部分。
最早的比较完善的成文法是《汉莫拉比法典》也叫石柱法。
古巴比伦尼亚时代以前,两河流域即已形成所谓在国内建立正义的立法传统。拉格什城邦乌鲁卡基那改革,约公元前2378~2371年。铭文提及“他建立先前时代的秩序”。阿卡德王萨尔贡被称为“正义之王,讲正义者”。乌尔王乌尔恩古尔铭文记载,“遵照沙马什,两河流域古巴比伦人崇拜的太阳神,正义之法律,他使……正义获得胜利”。乌鲁克王辛伽什德是两河流域迄今所知最早规定日常生活必需品,如粮食、植物油和羊毛的最高限价的统治者。乌尔第三王朝时期,制定了迄今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法典,乌尔纳木法典,考古学者仅发现其断片,法典序言宣称禁止欺凌孤儿寡妇,不许富者*贫者。自苏美尔城邦时期以来,两河流域社会分化日益严重,奴隶和平民反抗贵族的斗争日益尖锐,外族,山地部落,不断入侵,苏美尔城邦统治者为使国家不致毁灭,王朝不致被推翻,实施法治以抑制社会的不安,抵御外族入侵,是非常必要的。这是两河流域各城邦的历代统治者统治经验的总结。
我国的中华法系出现在夏商周时期,最早形成在秦朝。
华夏最早的成文法是西周的《吕刑》。
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的保证实施为手段。法律需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随着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演变,最终它也将随着社会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机关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习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再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开来,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法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但一成不变的是:法律是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社会规范。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当然,法律是人为创造的,因为人本身便是不完美的,人们所制定的法律也会有着很多的漏洞。
而这些漏洞,正是让许多有心人在法律面前格外嚣张,让他们有机可趁。
有时候,法律又是不平等的,它会成为“有权有势”之人的保护伞,成为平民的枷锁。以前闲的姿态,肥美的个头,看来这晚餐烤鱼定然是不会让自己的馋嘴失望了。
认准一只一米长的“大块头”,悠的游走。叶枫只能在后面干瞪眼。这鱼果然也是发生进化,末世之前,叶枫的身体素质和现在比太差太差,可是下河抓鱼,鲜有失手,可现在却是第一次就没捞到,说明这鱼对水波的敏感程度增强了很多,或许是鱼的脑部变的发达也说不一定。
传统的下河抓鱼,若是没有渔网,那便要,呆着河中的某块地方不动,把手放入水中,等着鱼游入自己双手之间,这个时候,千万是不能紧张,要镇定,要沉住气,但也要把握机会,千万不能让鱼再溜走了。鱼和手之间的距离,什么距离是合适的捕鱼距离,这个是要看人的,有的人即使鱼游到他手上他也抓不住,有的人,就算是鱼离手本有半米多远,他也是能将鱼生擒活捉。这就是个人的本事,捉鱼可不是减容易的事。
本是想着自己的实力远高于从前,走动摸鱼也不是不可以,可现在看来,还是不行,就是这么点深的河水,里面的肥鱼还是游刃有余,灵活的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