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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章 粮荒与酿酒特许制(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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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普通农家子弟,这酒在古代勉强算得奢侈品,豪门大户每天暴饮终日,而平民百姓除了在红白喜事之外,其他的喝得不太多。

既然如此,何不推出酒赋呢?

在平行的历史时空中,法国为了解决财政问题就推出酒税,在古代向酒征税如同现代奢侈税一般。

本来以为大家会齐声赞同,但没有料到众人纷纷摇头,惊问缘由,原来酒税自古皆有。

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曾主张“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商君书?垦令》),以限制酒的消费,防止大臣和百姓沉湎于酒,影响治理国家和发展农业生产。可见当时秦国对酒不仅征税,而且税额极高,是酒的实际成本的10倍。

汉武帝时期,国家改变了税酒政策。天汉三年(公元前98年),在桑弘羊主持下,决定“建酒榷以赡边”(《盐铁论?忧边》),即实行酒专卖,以所得专卖收入供应边疆用兵军费。

从此,酒的生产和销售均由官府控制,实行官酿官卖,不准私人酿造和经营。

三国时期魏、蜀多禁止酿酒,吴国则实行酒专卖。

西晋和东晋则对酒实行征税制,有时也因灾歉实行禁酿。

隋初也实行酒专卖,文帝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废止酒专卖,不再对酒征税。

唐初也不征酒税。建中三年(公元782年),为筹措军费,由官府置酒肆酿卖,每斛收钱3000;禁止民间酿酒。

北宋对酒仍行“榷酤”法,神宗熙宁十年(公元1077年),北宋在全国设榷酒务1800多个,东京每年榷酒收入40万贯以上,秦州、杭州30万贯以上,这一年全部酒课约1360余万贯,卖曲钱约100余万贯,高于同期的商税收入。

高宗建炎四年(公元1130年),以米曲价高为由,规定上等酒每升增20文,下等每升增18文。

明朝酒税分为酒曲税和销售税。明太祖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规定,百姓造酒自家饮用,不征税。

英宗正统七年(公元1442年)规定,各地酒课收贮于州县,以备其用,酒税就成为地方税了。

但朝廷虽然有规定,但实际收得非常少,比如在崇祯年间江南征酒税,官为纶栗,每酒一斤,纳钱一文,改槽坊为官店,建者依私盐律治罪。

即便如此,但各地征收上来的酒税仍然非常少,究其原因主要是大明从上到下小民思想,从上到下怠政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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