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阶级(3 / 3)
隶农是贵族、教会等机关下属的农民,实际上是这些机关的私有财产。隶农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这些机关的管理,交纳一定的劳动力和产品。隶农的地位较低,几乎没有任何权利。相对于奴隶的人身依附而言,隶农主要是对土地的依附,隶农是介于自由民与奴隶之间的半自由民,有人身自由,可以拥有私人财产,人身依附性不强,因租用固定地主的土地所以迁徙自由受到限制。他们的人身都是自由的,他们领有土地的条件也是自由的,除地租(经济关系外,并不附加政治条件。
古中国农奴——人身农奴、永业农奴,永业农奴更接近古罗马隶农。
奴隶
奴隶完全没有人身自由,没有私人财产,奴隶本身就是别人的财产,其婚姻不能自主,如果拥有家庭必定是被奴隶主所特许,其子女一般也是奴隶(属于财产性质的孽生,奴隶的人身依附性最强;
[义务]
‘人头税·居民税’chevage,即任意征收的人头税;
‘领土蹂躏权’
‘合法伤害权’
‘命价’每个公民都有所属社会等级的生命价格。
‘血税’每个贵族都需要将子女作为直属领主的人质。
‘血酬’每月随机抽取一名平民处死。
‘初夜权’
‘服役土地占有权’,serjeanty,在封建制度下的一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即一个家庭持有地产,以换取对其主君(liegelord的服务。
‘婚嫁税’formariage(merchet,即向领主支付的费用,以获得结婚的权利,新娘或者新郎也会成为农奴;
‘租地继承税’mainmorte(heriot,限制农奴分配遗产的自由,农奴死后对领主欠下了他最好的牲畜,如果没有继承人,其所有财产都归属其领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