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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章 注册公司(下)(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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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江地区,胡文全律师事务所。

有利于海外上市。

国内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设立、运营、维护等方面存在诸多限制,从而给公司带来了较高的财务和时间成本。

更重要的是,内地公司上市一直实行的是十分严苛的核准制,对于上市公司规模、盈利水平、股权结构等方面有着极为严苛的要求。

而国内的互联网公司无论是股权结构还是盈利情况,都远远无法满足上市要求。

直到219年科创板开市之前,尚未盈利的公司都无法登陆a股市场。

而开曼群岛法律属于英美体系,政策适合企业上市运作,在香江、漂亮国、新加坡等各地证券交易所都可以上市,也更容易获得西方投资者的信任,有助于公司发行的股票被投资者接受。

所有这些有利条件,都为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提供了一个进入全球资本市场的绝佳舞台。

国内大多数互联网企业在创业初期大多不同程度地引入了大量外资,这些风险资本最终都是要变现离场的。

换句话说,这些互联网公司从一开始就有着迫切的上市需求。

然而国内严苛的审核条件决定了它们无法登陆a股。

客观条件决定了只能在海外上市。

然而它们的根基、它们的主要业务却是在国内。

于是,它们自然而然地倾向于选择这么一重海外架构。

也就是所谓的vie架构(可变利益实体。

也就是通过一系列控制协议将境内运营实体的利益转移至境外上市实体,使境外上市实体的股东(也就是境外投资人实际享有境内运营实体经营所产生的利益。

变相实现了境内公司的海外上市。

vie架构存在已久,但其一直处于“灰色”地带,可惜的是直到目前,法律仍然没有对它做出定性。

话不多说,免得河蟹。

赵文牧选择在开曼群岛设立母公司倒不是出于避税考虑,暂时也跟海外上市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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