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瘦马”行动的说明-浅谈清代奴仆法律和买卖制度(2 / 2)
道光二十四年清县江清辉卖婢契
保养成人
立缴卖断婢女身契江清辉,自己凭媒价买有婢女名唤云笃,年方十五岁,身中并无暗疾。兹今托媒将此婢女转缴与侯邑廿三都汤院地方郑处为婢,三面言议,卖断出身价钱七十八千文正。其钱即日随契收足,其婢女听郑家改名使唤,长成之日,亦听择媒收份。
自卖之后,不得以父母兄弟藉亲往来,永断葛藤。但此婢女系辉自己凭媒价买,非是拐带私逃,亦未曾重张典当他人财物,以及来由不清等情。如有来历不明,其身价钱听从郑家收回,辉自己出头抵档,与郑毫无干涉。倘有风水不皮,听天由命。两家允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缴卖断身契乙纸,又缴到利益卖身契乙纸,付纸为照。
道光二十六廿四月吉日立缴卖断契江清辉花押
从命婢女云笃花押
保认媒人林陈氏花押
代笔祝长成花押
ok。假设主角可以找到足够的担保人,那么他能不能一次买几十个女子带走呢?历史资料告诉我们,从法律上是绝对不可能的!根据《大清律例刑律贼盗下略人略卖人》条例规定,一个买主一次购买的数量不能超过三人。
如果买主要将所买的奴牌带离购买所在地,也要办理严格的通关登记等手续。《户部则例》规定,“带回原籍他处者,官给明填注男女姓名年貌,关讯验实放行。如地方官不行查明……查参议处。无印契印明而官讯贿纵出境者,兵役计赃定罪,该管员并分别参处。”
也就是说,主角即便正常掏钱购买,订立契约,找到一堆的保人来担保,还得给几十个女孩子办通关登记。否则运河上一道道的船闸是和水师巡船是干嘛用的?
试问主角和他的一帮朋友们谁有这闲工夫?而且还是在自己没有户籍证明的前提下。
清代自乾隆元年开始,至二十二年,在全国建立了严密的户籍保甲制度。每户都要发印信纸牌一张,上书姓名,丁口数。你说你是来经商的,你家当地保甲开的印信拿来看看吧!你说你是北京来的旗人?内务府开出的印信拿来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