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七四章 论法的精神(2 / 3)
可惜这个小朋友并不乖巧,扶苏也不能给他吃糖。
熊启自然不会被这么浅显的挑衅激怒,只淡然看着扶苏,连眼神的微小变化都没有。
意犹未尽地撇撇嘴,扶苏等了片刻之后仍是继续说了下去,“可惜的是,昌平君只看到了商君所持法度的其中一个作用而已。”
“愿闻公子教诲。”
“不敢,只是多年所学略有领悟,拿出来供大家一哂而已。”不得不说,扶苏故作谦虚之时的确有些欠抽的样子。
“昌平君看到的,是法律在调解国、人关系中扮演的角色,这属于法律的社会作用。社会一词,是韩师为了方便起见,自行发明的。社为团,会为地。社会的意义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人的关系。”
当然不是,社会这词是明治维新时期的日本学者发明的,扶苏不过只是托老师之名而已,然而如今没人能够去找韩非子问了,不是吗?
“除了调解社会的作用外,法律还有规范的作用。所谓规范,又可分为教育、指引、评价、预期、强制。”
人人屏息凝神,在听扶苏的法理学课程,这让他有一种回到了大学讲台的错觉,“通过对法条的学习,黔首们可以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这是教育与指引作用。
“国家通过严格执行法律,使守法之人得赏、违法之辈受罚,这就是强制、预期以及评价。
“因此,法律的作用并不仅仅是惩戒犯错之人,而是通过适当的惩戒,让更多人看到守法的好处、违法的害处,通过他们趋利避害的本能,来减少犯罪的发生。
“而这一功能被重刑轻罪破坏了。当黔首做出的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戒,就会导致预期和评价作用的丧失,由此便失去了充足的教育意义。
“更重要的是,此前昭法的普及,都旨在告诫少数人,而忽略了对大多数人的教育。而这,才是犯罪率无法显著下降的原因。
“因此法律非但对减少犯罪有用,而且有大用。只是被用错的方式而已。”
额,掌声呢?
看来是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