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章 赡养案宣判(下)(1 / 1)
这个案件判得吴美花、钟定龙都不满意,特别是钟定龙。一个月3元,钟定龙知道吴美花只会咬咬牙,绝不会让步。钟定龙想不到法院竟然这样判,他感到无比的失望。
吴美花一回家就交待,不管法院怎么判,一分钱都不要给钟定龙。
吴庆雄道:“这不行妈,我一个朋友法院判了,他不还钱,年底时被关到了看守所。”
吴美花道:“一下子还近4万,去哪里拿那么多钱。我就不信,死鬼敢把我的儿女送进看守所。”
吴庆雄道:“一个月二三百,这付得起,堂叔的借款,还有两个多月时间,慢慢地想办法吧。”
蕴灵道:“妈,堂叔的借款,爸还不起,我们兄妹若不还,就显得不仁义了,多少尽能力还一些,免的被人说闲话。”
吴美花道:“唉,关键家里现在哪有闲钱还债,就按你哥说的,还有两个多月时间,慢慢地想办法。但生活费,你们俩一分钱也不要给那死鬼。”
钟定龙找到了易剑,说:“易律师,这一个月3元,哪里能解决事情。”
易剑道:“唉,法院这么判,我也没办法,都是你家里的事,要不去租个房子住。”
“就没别的法子了吗?”
“不服判决,法律给你的权利就是上诉到中院,不过,这案件上诉了,折腾都是你最亲的人,你自己看吧。如果你真要上诉,往后的案件我也不接了。”
钟定龙知道这案子易剑最后并没收他代理费,人家已经很照顾他了。
钟定龙道:“易律师,谢谢你,非常感谢你。我还是自己回去想想怎么办吧。”
钟定龙最终没有选择上诉。但他因为心中的心结未解,仍然用其他的方式折腾着,比如信访。
吴庆雄在吴美花干预下,并没有及时履行判决,如吴美花所料,钟定龙后面也没有找法院强制执行。
这事后面被一个县人大代表在法院做年度报告时,提了出来。当然,这是后话。
对于人大的质询,法院自然要答复。高东亭陈述了自己的判案理由,当然绝大部分是于远的观点。比如说赡养费的数额应如何合理确定的问题。
高东亭在答复中说道,在确定赡养费合理数额时,一并考虑如下几个因素:1、被赡养人目前的经济状况,是属于无生活来源或生活困难还是生活绝对困难;2、原告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还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个健康的人;3、赡养人的赡养能力;4、当地政府规定的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案原告没有提供无生活来源或生活困难的证明,从庭审的双方的陈述也无法认定原告的经济状况,因此就不能当然推定原告生活无来源或生活困难。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原告目前患有多种疾病又属于老年人,虽然没有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证据,但依相关法规、规章是可以认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如果判决不给付赡养费是不合法且不合情理的。另一方面,在劳动能力上,两被告明显优于原告,故两被告的应当给付赡养费,但原告的要求显然将自己作为一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来考虑,是不合理的,应予调整。对于已支付的医疗费,原告无力承担,两被告理应给付。参照《小城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小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为每月3元。这个数额结合原告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维持一般或最低生活保障是没有问题的。至于未发生的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或者正在发生时,由原告再行主张。
本案在考虑如上因素时,尚考虑原告原家庭的矛盾以及在诸子女间如何进行平衡。结合原告的财产由哪个子女多占有和收益的因素,进而考量赡养费的负担,合乎民间的风俗习惯。当前农村,父母多数由男儿赡养,父母的财产也多由男儿继承,将所得与义务挂钩,合乎公平正义的原则,故在确定两被告承担赡养费时并非采用平均承担的方式。
法院有法院的理由,当事人有当事人的想法,矛盾纠纷终究要在利益的平衡中被依法裁判,由不得个人服或不服。正如于远所言,有些事并没有彻底解决的方案,只要让矛盾缓和,时间久了,自然就不了了之了。当然前提是利益基本平衡。
当然也不排除极个别的案件,利益严重失衡,却始终没有得到纠正,引起了当事人的经年信访。然而,经年信访的当事人并非一定个个有理,有的人为了个人的目的,紧紧抓住案件的瑕疵不放,处心积虑地缠访的例子也不少见。司法的权威也因此被这些极少数例子践踏得点点伤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