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章文化方面的各大发展(1 / 3)
春秋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也随之得到了提高,如天文和历法等在此时即得到了很大的突破性发展。
我国天文学的初步体系即是在这一时期得以确立。
在古代,由于农业发展和政权统治的需要,统治者历来十分重视天文学的发展。不仅周王室设有专职人员来进行天文立法的工作,其他诸侯国亦是如此,由此也出现了许多有名的天文学家,如鲁国的梓慎、晋国的卜偃、宋国的子韦等。
连年战争,水旱灾害多发是春秋时期的写照。天灾人祸,使人们难以过上安定祥和的日子,在此情况下,人们只好寄托于占星术,以寻求一些心理上的慰藉,这也因此促成了早期的天文家具备占星家的能力。他们通过星占学来观测和研究天象,不仅能预测出五星的运行轨迹,还能预测日食、月食是何时发生的。这一系列举动为积累天文资料和揭示天体运动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春秋》一书中即记录了许多这一时期的天象观测结果,如它曾记录最早的一次日全食是发生在鲁隐公三年二月己巳(公元前72年2月22日,而西方的记录要比它晚了整整一百三十五年;它还记载了最早的陨石记录是在僖公十六年,“陨石于宋五”。而世界上最早记录天琴座流星雨的则见于《左传》“夏四月辛卯,夜恒星不见,夜中星陨如雨”(庄公七年,即公元前687年3月16日。
随着天文学的进一步发展,在充分的天文学资料积累上,以二十八星宿为代表的星象坐标体系得以在这一时期建立起来。把沿天球赤道或黄道附近的星象划分为为二十八个不同的星区部分,每个部分即为一宿,二十八星宿即由此而来。其顺序分别为:东方七宿(苍龙:角、亢、氐、房、心、尾、箕;北方七宿(玄武:斗、牛、女、虚、危、室、壁;西方七宿(白虎:奎、娄、胃、昴、毕、觜、参;南方七宿(朱雀:井、鬼、柳、星、张、翼、轸。另外,《诗经》、《夏小正》等书中记载了部分星宿的名称。
《左传》昭公元年载:“昔高辛氏有二子,伯曰阏伯,季曰实沈……迁阏伯于商丘,主辰。商人是因,故辰为商星;迁实沈于大夏,主参。唐人是因,以服事夏商。”这里所说的参、辰是指商星和参星两个星座。由这一记载,可见当时的人们对星宿知识已有较普遍的认识。当时三垣、四象、和二十八星宿是常用的星象,我国古代的星区体系也由此得以形成和发展起来。
这一时期,人们在观察天体运行规律时,还得出了一些有关宇宙起源、结构以及演化的理论学说,这为后来天文学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除了天文学之外,春秋时期的历法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我国古代的历法很丰富,包括很多内容,如大、小月的安排、节气的安排和每月天数的安排等。设置历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农事,方便人们的日常生产活动。因而,能否准确地、规律性地计算出节气的转换是评价一部历法好与坏的重要标准。我国春秋时期的历法就已经很先进,在世界上具有领先水平。春秋后期出现的“四分历”,就是这个时期的重要代表。
“四分历”是以365又四分之一为一个回归年长度,在19个太阴年中加入7个闰月的办法所制成的一部历法。这里要指明的是,我国古代的历法就开始是阴阳合历,即阳历与阴历并用。所谓阳历,就是以太阳的运动周期所制定的历法;所谓阴历,又叫太阴历,就是以月亮的圆缺变化为根据所制定的历法。太阳运行一年被称为一个回归年,而月亮的朔望周期则是一个朔望月。我国所采用的这种阴阳合历最难办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安置闰月。
一个回归年的长度是365日多,而一个朔望月则是29天多,因而要想准确地设计出一部历法是需要很多智慧的。望朔月被分为29天和3天的大小月,如此一来,12个望朔月就是354天或者355天,一个回归年的长度要相差1天到11天。这样算来,三年之间就要相差一个望朔月还要多。古人通过经验总结,逐渐发现安插闰月的方法。
如果三年安插一个闰月,就会出现阴历时间比阳历时间少几日;如果八年安插三个闰月的话,又会出现阴历时间比阳历时间又多了几日,总之是不很准确。经过人们长年累月的积累,终于发现了在19太阴年中加入7个闰月的办法,这样就与阳历19年的日子几乎相等。
根据《左传》中记载,鲁国进行了两次冬至日的测定,分别是在鲁僖公五年(公元前655年正月辛亥和鲁昭公二十年(公元前522年二月己丑两次。这两次冬至日相隔了133年,从此就可以推算出春秋时期的鲁国就开始采用了19个太阴年加入7个闰月的办法来设定历法。虽然春秋时期,我国还没有制定出规则变化的历法,但“四分历”的出现足以显示春秋时期人们的高超智慧,而“四分历”采用的这种19太阴年加入7个闰月的办法也一直在后世延续,是中国古代人民智慧的重要结晶。
正如孔子所说,这是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春秋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土地制度也随之发生变革,伴随而来的是礼制的衰落和郡县制的兴起。政治、经济基础的变化,引起了思想文化领域的剧变。私学兴起、各种思潮纷纷涌现,形成了历史上“百家争鸣”的局面。
“百家争鸣”使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各派思想家就“礼治”和“法治”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其中以儒家、法家、道家为主要代表。
孔子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他主张礼刑并用,试图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挽救和维护传统的“礼治”。其法律思想的核心是“宽猛相济、一张一弛”。《论语·颜渊》中记载,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证,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这一番对话包含了孔子对消灭犯罪与刑法的大胆设想。
这一时期法家的代表人物主要有管仲、子产、邓析等人。不同于儒家的保守,法家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提出变革的主张,创立新的法令。作为法家的先驱,管仲等人主张“以法治国”,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公平性、公开性等,这一主张对后来法家思想的发展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
法律思想的不断发展,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变革。春秋初期,西周的法律一直被各诸侯国沿用,各国皆采取习惯法的形式,即使是有了新的法律形式如王命,也都是以不成文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尚且适用,随着生产关系的不断变革,原有的法律体制就逐渐暴露出其不合理性。为适应新的社会需要,到了春秋中晚期,各国开始了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巨大转变,其中又以郑国的“铸刑书”、邓析的“竹刑”和晋国的“铸刑鼎”活动最为突出。
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三月,郑人铸《刑书》。”杜预注此为:“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郑国执政大臣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已发生巨大变化和旧礼制已被严重破坏的情况,做出的应对举措,史称“铸刑书”,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把法律条文铸在象征着国家权力的鼎上,既凸显出法律的尊严,也使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力地传播。
然而子产所铸的《刑书》,其具体内容现已无法详考,不过从《左传》中的一些记载可知,子产主张严刑峻法,这和后来的法家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