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9章 我告我的,你们告你们的(1 / 7)
我国自古以来便有“父债子偿”的说法,人们通常认为死亡并不意味着债务消失,而是应当由其子女来承担。
随着各项法律法规逐渐完善,关于这一点也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具体到这个事件当中呢就是,周开河导致姜白的商铺贬值,给他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现在他死了,这个责任自然就落到子女头上。
不过这个子女的赔偿责任也不是无限的,最多不能超出周开河所留遗产的价值。
也就是说最多在周开河遗产价值范围之内进行赔偿。
如果子女放弃继承遗产,那么同样的也就不需要承担周开河的这部分民事责任。
罗大状所说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其实是唬人的,因为这个罪名的行为对象是“住宅”,而商铺属于商业房产,这其实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具有土地使用性质和产权性质的差异。
开发商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合同之后,就无法改变了。
也就是说,周开河非法入侵商铺的行为,是很难被定性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
不过罗大状后面说的话可不是无的放失。
虽说现代社会什么神神鬼鬼的没人相信了,但大多数人还是有那么点忌讳或者说讲究的。
有人死在房子里,而且还是意外死亡并非自然死亡,这叫啥?
这叫“凶宅”!
一旦房子变成了凶宅,贬值便是难以避免的事情了,通常这个贬值的比例差不多在1%~2%之间,高的可能达到百分之三四十!
姜白那套商铺价值大概千万上下,一夜之间就贬值上百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