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3章 刚输了官司又接到传票(1 / 7)
卢文涛起身宣读起诉状。
首先将桉由大致描述了一遍,在具体的遣词造句和表述方式上,自然是有所倾向,刻意弱化了某些内容,比如周开河为什么会未经允许在晚上进入别人的商铺。
接着便道明诉讼请求。
与调解之日所说并无二致,无非是经济赔偿共计八十五万多,以及公开道歉赔偿。
接着便开始举证。
卢文涛首先提交的证据,是一段视频以及一份报告。
视频内容是商铺内景,从大门口起拍,一直走到里面,再沿楼梯上到二楼,又从二楼的楼梯口向下俯拍,还给沾染血迹之处给了点特写。
报告则是医院出的,说明周开河的死因是后脑撞到尖锐物,出现脑部外伤、颅骨损伤以及大出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由证据可知,被告的商铺内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楼梯未装扶手,二楼楼梯口未装护栏,且在楼梯下方堆放着桌子凳子等尖锐之物!”
“这便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由此可见,被告存在过失。”
“此外,被告的商铺内并未张贴任何警示、提醒的标语标志等,不足以让他人知道商铺内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提醒义务。”
“因此我认为,被告人应当为周老先生的死,承担责任!”
宋光明面无表情的点点头,随后看向被告席位:“被告方,你们可有异议?”
“有。”
罗大状举了下手,站起身不急不慢的说道:“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构成侵权需要满足四个要素:”
“第一,行为的违法性,这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指的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根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又可以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
“我方当事人的商铺在意外发生之时并未投入使用,处于闲置以及封闭状态,正常来说是不会有人进去的,自然也谈不上发生危险,因此不管是堆放杂物也好,还是没有安装护栏也罢,都不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