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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章 生产队的驴(1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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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机智一换二的业主并不满足于拿回一万块钱。

他要的是无条件退房,也就是全款退房。

在黄思思、王经理以及郝总的多方努力之下,老板已经答应了业主的要求。

可是还有一个客观因素充当了拦路虎的角色。

根据规定,业主需还清贷款才能解除购房合同,可业主拿不出这笔钱。

因此,事情陷入了僵局。

“这就是事情的麻烦之处。”赵娜总结道,“好像思思姐都提出给客户2万了,客户还是不答应。”

房价降了十几万,换谁都不同意。

而且如果业主收了这个钱,那么兴致就变了。

这位先生,敲诈罪了解一下?

周林由此联想到了另一个问题:“业主没报警吧?”

“报警?报警不管这个吧?”

“警察叔叔的确不管经济纠纷,但思思姐涉嫌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受贿罪?”

“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周林伸出右手,五指张开,“立案标准是5元。思思姐涉及的金额妥妥的可以立案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第十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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