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6章(2 / 2)
“小区配套学校优先就读权是一种什么权利?”居民接着问。
工作人员说:“政府颁布的《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中‘配套’一词,是其中描述业主所被赋予应有法律权益的最关键词。
住宅小区配套学校优先就读权,是住宅小区业主私有财产权中的一部分,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
虽然业主在住宅小区配套学校上也由于彼此利益在时间上和单位数量上的不均等和不可分割性,所以其公共权益交由国家代以实行和管理,但是这一事实并不能否定了业主为配套学校支付了高昂的成本,并不能否定理应享有的配套学校优先就读的权利。
而且学校建在小区内,业主应享受的配套学校入学优先权益,也还以一定的利益付出为代价的,如因来上学的小区外的人来往多了,小区的封闭管理被损害,小区的安全隐患增加,由小区内业主支付的管理成本增加;学校的高音喇叭、上课声音也对小区居民造成了一定的噪声污染,其他公共设施被利用等等。这些因素将长期与全体的业主居民的日常生活相伴随,可以说,业主为配套学校是要做出牺牲的。
可以看到,住宅小区配套学校优先就读权,不仅是业主们付出了一定代价应有的报偿,也是住宅小区业主私有房屋财产权中延伸出的一种特别权益,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因此在配套学校的合并、使用、就读安排问题上,政府就理应照顾业主们的实际的经济与精神上的付出和合法的权利。而其权益由国家代以实行,并没有否认业主应享受的小学入学优先权益。”
“政府在管理使用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角色是什么?”居民最后问、
工作人员说:“(一教育局应‘全面’依法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是给了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的合法权力。
众所周知,小区配套学校的设立,就是政府根据社会需要、国家要求、法规和小区人数多少,规划并决定批准的。小区配套学校新建存在的事实,就完全说明了上级政府施行的政令存在,同时也证明了孩子在小区的配套学校入学就是‘就近入学’的最典型、最好形式。
关于中小学布局调整,教育部负责人曾要求‘脱离当地的实际情况,不切实际地提出中小学布局调整方案…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调整’。并强调调整的前提必须是实事求是、就近调整。那种借布局调整之名、人为制造跨地段生源的做法,是不合理的行政。
(二关于‘三公里就近上学’论
最近,全国不少案例都以广州市教育局颁布的《24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中提出的‘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三公里以内’的意见作为行政依据。对此,有必要进行认真讨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这里‘就近入学’的前提必须是‘合理设置小学’,如果前提错了自然就不存在‘就近入学’了。
(2《24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只是‘根据原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提出‘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三公里以内’,但其中也很明确规定了:各区、县级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合理划分小学入学地段’。
因此对‘三公里’的‘意见’,必须有实事求是的态度来理解:一是,遍查国家教育部等有关网站资料,至今国家颁布的有效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小学管理规程》等所有与小学教育直接有关的正式法规中,都没有‘三公里’的表述。二是,市教育局针对全市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复杂情况,就小学布局情况制定的就近入学的最远地域界限,原则上是合适的。说它合适,是三公里的规定适合广州市范围中人口不很密集的山区、农村,这个客观前提是山区和农村地广人稀。但把‘三公里’的规定硬性地搬到人口稠密的都市,就贻笑大方了。
广州市教育局发布的《24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也非常明确表明,仅仅是参考的‘工作意见’,事实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