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章 长孙无忌等编撰《唐律疏议》(2 / 2)
陈子薇走上前,拉起妹妹,摸摸她的头发道:“小雅,我明白你的心,你根本不是爱李元婴,而是因为他像你的初恋,你随难以割舍的人。如今他犯下大错,贬谪苏州,你也就忘了他吧,你觉得他不会再犯错了吗?本性难移啊!”
唐小雅抱着陈子薇痛哭起来。
从此以后,唐小雅再也不为李元婴而伤悲,有时陈子薇也陪她来看望杨侑,并花钱给他修了墓地,用石碑刻上“隋恭帝杨侑之墓”。
唐高宗下令长孙无忌等人修订《永徽律》。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高宗永徽二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
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律”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唐初法律制度基本上沿袭隋朝。唐高祖于武德元年六月诏废隋《大业律》,暂用隋《开皇律》。
同年十一月颁布五十三条新格,对隋《开皇律》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同时命令尚书仆射裴寂等人,以《开皇律》为基础,更撰新律。至武德七年(624年)三月编成,四月颁下施行,此即为《武德律》。
贞观元年三月,唐太宗李世民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参酌隋律,以“宽简”、“平允”和“画一”为原则,对《武德律》加以修订,于贞观十一年正月颁行,是为《贞观律》。
《贞观律》的刑罚有所减轻,律条也比较完备。《贞观律》改变了“一准开皇之旧”的面貌,确立了独立的风格和体系,是《唐律》的奠基。
永徽元年正月,唐高宗命长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修《永徽律》。
永徽二年闰九月完成《永徽律》12篇5条,奏上颁行。
显庆二年前后,唐高宗根据实际需要,又进行了一次小的调整。
《唐律疏议》的修订实施对唐朝产生深远的影响。
《唐律疏议》的律文和疏文反映了唐代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某些政治经济制度,是研究唐代历史的重要文献。
《唐律疏议》总结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折中损益,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故其立法比较审慎,内容比较周详,条目比较简明,解释比较确当。
其立法理论依据儒家学说,并以封建伦理道德为其法律思想基础,因此是维护封建经济基础及其上层建筑、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主要工具。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
通过唐朝与周边各国频繁通使和文化交流,《唐律疏议》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亦产生重大影响。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立法,大都摹访《唐律》。国际法制史学者将《唐律疏议》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视之为古代“中国(华)法系”的代表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