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一章 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归皇帝(1 / 3)
下完朝,朱允炆单独召见了杨士奇。
没办法,关于这次粮价一事,在律法方面出现的问题要解决掉。
“这次哄抬粮价的行为说明咱们的律法还有很多的漏洞可以钻,这次宗勋闹出这一档子事,看似合法但实为穷凶极恶之人做出的祸国殃民之举,既然出了问题自然得想办法解决问题,防微杜渐完善法律,不使将来再出现此番类似之事。”
闻言,杨士奇微微蹙眉,听皇帝这话的意思,是想要修改法律?
当下便劝了一句:“陛下爱民如子之心天地可鉴,但以律法强令不许涨价,这会打击商人的经商热情,尤其是西北、西南的商人,他们运输成本极高,势必会在粮价上超出咱们朝廷规定的价格,有涨幅也是在所难免之事。”
此前的法律设置红线,允许商人按照远近运输成本来定一个依附市场规律的价格,保障他们的商业利益,这鼓励了大明的民商行为,更鼓励了商业繁荣,朝令夕改,牵一发就要动全身。
“不不不,不是改基本法,而是添上一条补充法。”
朱允炆这几天已经想好了解决办法,笑着说了一句,倒是把杨士奇说的一愣。
“何谓基本法、补充法?”
“基本法就是大明律。”
朱允炆搬出了基本法的概念,并解释道:“就是字面意思,我大明自上而下奉行的法律称谓基本法,而基本法一定是会有漏洞的,或者不符合地方情况或者特殊时期的条款,这个时候做一条补充律法,被补充的可以称之为补充法。
具体情况适用补充法的,依照补充法为准,所以朕的想法是,朝廷宣布的特殊时期,比如灾祸、管制、朕另有规定安排的即为特殊时期,在特殊时期内,朝廷指定某些物资是不允许涨价或降价的,任何人不得涨价或降价,不遵守的即为违法,而后按照法律来进行惩罚。”
后世的地方法、补充法、法院对某项法律的专项解释是一整套极其完善的法律体系,也就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当然,即使如此,也有漏洞可以钻,这并不是说我国法律不好或者不完善,而是社会中的问题一定是随着时代文明的进程而陆续发生的,发生了新鲜的事那就解决掉补充上,全世界任何国家都这样。
这些除基本法以外的法律,简单来说就是一切法律解释权归政府。
除了法律条款以外,还有政府规定的‘管制时期’,这个的意思,大家想必今年都明白了。
比如说大型的公共卫生事件,还有就是军事管制、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件活动进行的大型救援、搜捕行为,都属于管制时期。
在管制时期又有专门的法律、政策,在这个期间就要遵守这些法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