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章 华夏铁路史(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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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虽然昏庸无能,但也不愿意被洋人这样坑害,加上民间抗议的声音越来越大,于是逐渐放弃了以路权抵押借外债的融资模式。
然后清政府又想了一招,那就是通过“官督商办”的模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即铁路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归国家所有,同时发行股票吸引民间资本投资。
然而,当时的有钱人对投资铁路的前景持怀疑态度,很少有人愿意购买朝廷发行的股票。
尝试了多种办法,清政府最后发现都行不通。
不能借洋人的钱,也不能强加让商人去修建。
那就只有让商人修建的同时,把权利给到这些商人。
清政府最后只好依赖国内的资本和资源,采取了“举借内债”的方式,
清政府最终决定对民营资本开放修筑权。
于是,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八月,清政府颁布了《铁路简明章程》。
这个章程是这样规定的:
1、民营资本可以组建铁路公司,但不允许吸收外国资本入股,所有股东必须都是华夏人;
2、铁路建成后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归铁路公司所有。
这一政策的出台,为民营铁路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因为大家都看到了,自己修建的铁路,最后的经营权和所有权都归属自己,既然如此,那就没什么好担心的了。
而清政府在这其中只有监督权,说白了,就是只要清政府不耍流氓,一切按照律法的流程来,那这些铁路的所有收益都是铁路公司所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