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一章 三省(3 / 3)
巡警总署就很明白,曾华把当成“异世”的公安部来设置,只是剥夺了一些权力,只留下了维持治安,侦查案件等执法权力了。各地设各级巡警署,接受巡警总署和地方官府的“双重领导”。
转运部掌北府的道路、桥梁、渡口、舟桥的维护,负责转运各地的物资,还有邮传驿站和漕运等等,算得上是古代版的交通部。
陆军部掌北府陆军武官的录选、调迁、升降、授职及征募兵籍、关禁、粮饷、辎重等事务,并掌管所有生产陆军所用军械物资的工场。
海军部掌北府海军武官的录选、调迁、升降、授职及兵籍、关禁、粮饷、辎重等事务,并掌管所有生产陆军所用军械物资的工场和造船厂。
为表示北府的尚书行省的级别比江左尚书省要低,曾华在各部不设尚书,而只是以侍郎之职加判各部事务的衔为各部主官。如荣野王以判陆军部事务侍郎的身份主掌陆军部,钱富贵以判户部事务侍郎的身份掌户部。
而平掌国事当任不让的由王猛出任,参知政事分别是笮朴和张寿。
但是曾华却另外玩了一手,他给平章国事、参知政事和几个重要部门如户部、法务部、陆军部、海军部的侍郎加了个录尚书事名号,以便组成一个国事会议,处理北府所有的行政事务。由于召开国事会议的地方被曾华提名国事内阁,所以这个“领导班子”也被世人称之“内阁”。按照曾华的说法,北府国事,无论巨细,皆委决于内阁。
曾华这样一手,搞得江左和桓温苦笑不已。按照晋制,录尚书事就是尚书省所有的公文决策都必须经由他之手,所以可以说是大晋的宰相。但是曾华却加了一大堆的录尚书事,这怎么不让江左朝廷和拥有这个头衔的桓温郁闷呢?但是曾华却振振有词地争辩道,北府的录尚书事是录尚书行省事,要差上一截呢。
接下来是中书行省。按照曾华的设置,北府中书行省掌制令决策,负责起草和制定北府的律法。曾华却不设中书监等往常中书省官职,而是授车胤金紫光禄大夫之职总领中书行省。另委命了三百六十五名朝议郎,这些朝议郎都是北府有勋位者。按照北府制度,北府平民可以从事军、工、商、农、学等诸职,凡功绩显著者,可授爵位升为贵族。曾华从这些贵族中挑选了比较有声望和学识者以为朝议郎,行“朝堂正议”之权。
这三百六十五名朝议郎分户、兵、礼、刑、吏、工六科,分别对应尚书行省各部。然各科与对应的尚书行省各部沟通商讨,再起草各自范围的律法,接着由中书行省全体朝议郎审议通过,交由曾华批准颂行,成为尚书行省、大理寺行政和断案的依据。
中书行省下设都察院,设六科御史三十余人,掌正朝廷纲纪,举百官紊失。这些御史分巡各地,监督众官,一旦发现官员犯法违规之事,可以向中书行省各科弹劾。相应的各科接到弹劾后会立即立案,要求被弹劾的尚书行省所属官员或者该州刺史等官员前来听候咨询,与弹劾御史对质。一旦证据确凿,即可行弹劾案审议。一旦弹劾案在中书行省通过,立即上报给曾华,曾华会依据结果罢免被弹劾的官员。
门下行省却被曾华改成另外一个样子了。毛穆之以太中大夫的官职总领门下省。而门下省也不设其它官职,只有承议郎行使“承(民)意参议”的职权。承议郎每郡推举两人,无论身份,任期五年,常住长安。而承议郎推举程序另文规定。
门下行省按照曾华的设置和定义,代表着北府民意,主掌审计北府的赋税度支。尚书行省负责收税和各项开支,而门下行省则负责监督如田地赋税、盐铁税等基本税的税率、税种和审查每一个铜板都用到哪里去了。每年尚书行省都要在门下行省进行“春度秋计”。也就是尚书行省每年春天要到门下行省去进行“上一年度支总结报告和下一年预算报告”,秋天还要去门下行省进行一次“半年度支总结报告”。除此之外,尚书行省对基本税进行任何数量的增税都必须通过门下行省的审核通过。
门下行省下属审计署,也就是北府“历史悠久”,赫赫有名的查帐部门。专门负责对各部门度支用项进行审查,每年春秋会在尚书行省做完报告之后也做个审查报告,以供承议郎们参考对照。而在平时,审计署一旦发现尚书行省某部门或者某地出现度支问题,也可以提请门下行省审查,然后进行对质弹劾。过程和效果跟中书行省差不多。
门下行省还有一项很特殊的权力,那就是对中书行省制定的律法制令有封驳权。按照规定,中书行省通过的律法草案不能直接呈交给曾华批准,而是必须经由门下行省转呈。在转呈过程中,门下行省有权力审阅该律法草案,一旦发现不妥,并有过半的承议郎同意其有伤民之嫌,门下行省的主官-太中大夫会将该律法草案封起来,退回中书行省。中书行省要想该律法草案被批准施行,必须修改至门下行省同意经由其主官太中大夫转交给曾华,这样才能被送呈到曾华手中,最后批准颂行。
北府的三省制度是老曾根据唐朝的三省制度,明朝的内阁制度混合而成,虽然几经修改,但是仍然有不足和疏忽之处,敬请各位书友讨论建议。